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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購屋知識】定金訂金主張權利效力差很大

買金額較大的商品,例如房、車時,都會需要先付1筆錢,不過這錢到底是「定金」還是「訂金」?乍看之下兩者差不多,但實際上卻差異很大。「定金」具有已經確定意思,不過「訂金」卻仍有修定空間,若付了錢又反悔不想買怎麼辦?能不能退款?房仲專家表示在合約、收據上,「定金」具有法律效力,未來在法律上主張是沒有問題的,若是「訂金」,如有糾紛,恐無法主張民法權利義務。

「定金」是雙方在履行合約之前,支付一定的金額做為擔保,假設小陳去看房一時衝動繳了定金,但又看到其他更喜歡的房子後,想反悔要回定金,這時候小陳是沒有權力要求返還定金的,若是賣方在小陳交了定金後,反悔不賣房,這時候賣方就必須要返還2倍的定金給小陳。

根據現行《民法》第248條「訂約當事人之一方,由他方受有定金時,推定期契約成立。」以及第249條「定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適用左列之規定:一、契約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。二、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不得請求返還。三、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。四、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之。」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說,交易不成的責任在買方的話,買方所付的定金由賣方沒收,但反之責任歸於賣方時,買方可要求定金歸還,不過返還的金額多少,就得看雙方合約怎麼約定。

而「訂金」是被視為合約可履行的情況下,預先支付的合約款項,如果合約履行,訂金可以作為支付款使用,若因各種原因無法履行合約,不管是哪一方的責任,支付方是可以向接受方要回訂金。

郎美囡指出,合約、收據上是「定金」的話,在法律上主張是沒有問題的,但如果用字是「訂金」,可能無法主張民法上所規定的權利義務。中信房屋行銷企劃部副理江龍名也表示,「定金」視同為支付斡旋金後,屋主同意房屋買賣,契約成立,買方若反悔,是無法收回支付金額,反過來,要是賣方反悔,就得返還2倍的金額,在合約上以「定金」的寫法,原則上較有保障。

郎美囡也提醒民眾,合約有審閱期,成屋買賣、預售屋買賣的合約審閱期不得低於5日,民眾要是發現合約有不適當,或是需要協調的部分,都可以進行協調,保障自身權益。